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川1303执恢293号之五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63年6月22日出生,住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9年8月13日出生,住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5年11月3日出生,住四川省仪陇县。
被执行人南充市川太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与**、***、南充市川太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撤销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2018)川1303执恢293号案件的执行。
二、申请执行人**安在申请执行时效内可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曾诚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