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北县华建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张北县华建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张家口市悦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张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722财保174号

申请人:张北县华建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张北县张北镇永春北街。

法定代表人:李玉。

被申请人:张家口市悦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张北县张北镇兴华家园**2—7号楼10号。

法定代表人:祁军。

申请人张北县华建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12月1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所有的位于张北镇或同等价值的财产。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险保单保函为张北县华建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张北县华建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所有的位于张北镇或同等价值的财产,期限为三年。

案件申请费3770元,由申请人张北县华建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史海珍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张小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