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北县华建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颐合中鸿律师事务所与张北县华建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等诉讼、仲裁、人民调解代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京0101民初18317号之一

原告:北京颐合中鸿律师事务所,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7号光华长安大厦2座1910室。

负责人:付朝晖,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乔羽,北京颐合中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梓赫,北京颐合中鸿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张北县华建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张北县城工业路西侧207线国道。

法定代表人:李玉。

被告:董宏亮,男,1977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张家口市崇礼县。

原告北京颐合中鸿律师事务所与被告张北县华建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董宏亮诉讼、仲裁、人民调解代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7日立案。原告北京颐合中鸿律师事务所于2020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颐合中鸿律师事务所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颐合中鸿律师事务所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437元,由原告北京颐合中鸿律师事务所负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黄莹荧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杨凯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