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沽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724民初282号
原告:张北县华建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张北县工业路西侧207线囯道。
法定代表人:李玉,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温庆升,男,公司项目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斗一,河北鸿义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被告:张家口市悦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张北县张北镇兴华家园南区2—7号楼10号。
法定代表人:祁军。
原告张北县华建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建公司)与被告张家口市悦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悦城公司)债务转移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4日立案。
华建公司诉称,原告与沽源金莲川牧业有限公司于2012年8月27日签订生态猪基地建设工程承包协议,约定原告承包沽源县白土窑乡生态猪基地建设工程,工程价款5242634元。工程完工交付使用后,全部工程的实际价款是3929104元,沽源金莲川牧业有限公司已经向原告支付工程款3340000元,尚欠工程款589104元。李树森是沽源金莲川牧业有限公司和被告悦城公司的原法定代表人,于2019年去世。因被告与沽源金莲川牧业有限公司有关联关系,所以被告承接了上述欠款,承诺于2019年8月19日归还,但是至今没有给付。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华建公司与被告悦城公司于2019年6月19日签订承诺书,约定:承诺人悦城公司基于与沽源金莲川牧业有限公司股东关联关系,自愿承接沽源金莲川牧业有限公司欠华建公司生态猪基地建设工程尾款589104元,承诺在2019年8月19日前付清该欠款,逾期按月利率2%给付利息。沽源金莲川牧业有限公司将对原告的债务转移给被告,原告作为债权人与被告签订承诺书表示同意,本案系债务转移合同纠纷,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并不适用专属管辖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应当适用特殊地域管辖的规定。双方在承诺书中既未约定本案由我院管辖,亦未约定合同履行地,并且合同未实际履行,本案不属于沽源县人民法院管辖。被告的住所地在张北县,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张北县人民法院管辖。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张北县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张少匣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王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