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北县华建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瑞宏墙韵(河北)新型建设材料工程有限公司、张北县华建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张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722民初3277号
原告:瑞宏墙韵(河北)新型建设材料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张家口市张北县工业园区纬六路南侧经七路西侧(沃源署业有限公司院内仓库)。
法定代表人:席会,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鹏,河北环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北县华建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张家口市张北县工业路西侧207国道。
法定代表人:李玉,该公司经理。
被告:李英,男,汉族,现住张北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瑞宏墙韵(河北)新型建设材料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北县华建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李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瑞宏墙韵(河北)新型建设材料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瑞宏墙韵(河北)新型建设材料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56元,减半收取计1278元,由原告瑞宏墙韵(河北)新型建设材料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张 彪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席世娇
书 记 员  高雅丰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