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江县永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均、南江县永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南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1922民初1264号
原告:**均,男,汉族,生于1964年2月1日,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崇辉,四川斌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江县永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922709178076K,公司住所:四川省南江县集州街道广场街康城国际1号楼3楼20号。
原告**均与被告南江县永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原告**均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劳务费400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原告于2019年10月到被告工地务工,履行劳动义务后,被告仅支付原告报酬20000元。2021年1月25日,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载明被告尚欠原告劳动报酬40000元,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未给付。原告起诉要求判如所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已于2022年4月6日立案,该案已经在审理之中,现再次起诉系重复起诉,应驳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均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杨 波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陈旭涛
书 记 员  何礼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