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江县永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南江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1922执1500号
申请执行人:***,女,1966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
被执行人:***,男,1961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
被执行人:南江县永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922709178076K,住所地南江县集州街道广场街康城国际1号楼3楼20号。
法定代表人:杜勇,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与***、南江县永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11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川1922民初341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岳岐峰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张利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