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江县永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巴南区朝荣建材经营部与南江县永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南江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川1922民初4105号 原告:巴南区朝荣建材经营部,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姜家镇蔡家寺村元塘组9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113MA5YT5201D。 负责人:***,男,1973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重庆市北碚区复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南江县永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巴中市南江县集州街道广场街康城国际1号楼3楼2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922709178076K。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巴南区朝荣建材经营部与被告南江县永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2月21日立案。因被告南江县永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已向原告履行全部欠款,原告巴南区朝荣建材经营部于2024年1月15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南江县永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巴南区朝荣建材经营部的撤诉意思表示真实,其内容亦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巴南区朝荣建材经营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317.50元,由原告巴南区朝荣建材经营部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