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25)川1902民初3349号
原告:巴中市晟亚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望王山西侧兴合阳光酒店西片区13栋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南江县永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巴中市南江县集州街道广场街康城国际1号楼3楼20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第三人:***,男,1968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江县集州街道华光社区4组69号,公民身份号码5130211968********。
原告巴中市晟亚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南江县永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5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庭前,原告巴中市晟亚租赁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对第三人***的起诉,本院予以准许。
原告巴中市晟亚租赁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塔式起重机租赁费88600元及资金利息(利息暂自2019年12月04日起以88600元为基数,按照2019年12月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率4倍支付利息至付清下差租赁费本息止),且判令被告加倍向原告支付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暂至2024年11月03日止约为:59个月×2.29%×4×88600元÷12个月/年=39902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及诉讼过程中产生的一切费用。事实及理由:2017年10月被告因在巴中市南江县康城国际城2号楼承建工程期间租赁原告的塔式起重机,双方于2017年9月3日签订《机械设备租赁合同》,对租赁设备型号、进出场费用、租金等予以明确。随后,原告按约出租起重机设备,被告公司***签订起租单予以确认,使用至2019年12月3日报停,2019年12月5日拆除。其后原告多次催促被告办理结算支付相应款项未果。根据原告向被告公司***发送短信确认租赁费、加节费及进出场费用合计398600元,现被告已支付部分租金,还下差租赁费88600元经原告多次向被告催收无果。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一致协议:
一、被告南江县永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应支付原告巴中市晟亚租赁有限公司租金88600元,此款分三期支付,定于2025年5月31日前支付8600元、2025年8月30日前支付40000元、2025年12月30日前支付40000元;
二、若被告南江县永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任意一期未付,原告巴中市晟亚租赁有限公司有权就全部下欠的租金申请强制执行并主张资金利息(资金利息计算方式:以下欠租金为基数,自2019年12月4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资金利息至付清之日止);
三、原告巴中市晟亚租赁有限公司自愿放弃本案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870元,减半收取计1435元,由被告南江县永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五月二十七日
速录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