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川0411执保72号
申请人:攀枝花川商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攀枝花大道东段509-1号。
法定代表人:刘根国,该公司总经理。
被保全人:攀枝花民桥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攀枝花市东区弄弄坪东路2号。
法定代表人:刘晓斌,该公司总经理。
被保全人:***,男,汉族,1978年3月出生,居民,住四川省阆中市。
申请人攀枝花川商建设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19日向本院申请诉讼财产保全,请求对被保全人价值179542.22元的财产进行保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攀枝花市分公司出具保函对该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对被保全人的财产进行保全。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梁炳洪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 冯 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