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0411民初332号
原告:宁夏川翔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银川市金凤区满城南街翠盈嘉园5幢602号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010058538386XJ。
法定代表人:谢道春,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建荣,宁夏搏强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
被告:攀枝花市天洪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攀枝花市仁和区仁和街4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411660284248L。
法定代表人:崔天洪,总经理。
被告:梅秀文,男,1968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人,住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宁夏川翔劳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攀枝花市天洪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梅秀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原告在规定的期限内未交纳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袁凯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日
书记员 蒲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