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黔0502民初38号
原告:**,男,汉族,1976年3月19日出生,户籍地湖北省石首市,现住贵州省贵阳市高新区。
被告:攀枝花市天洪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为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仁和街4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510411660284248L。
法定代表人:崔天洪,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查杰(一般授权),贵州上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志豪(一般授权),贵州上宜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中建四局第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营业场所为贵阳市观山湖区阳关大道麒龙商务港A地块第二幢26层1—2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520103053301448D。
负责人:龙涛。
原告**诉与被告攀枝花市天洪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中建四局第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立案受理。2022年1月25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本案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该处分行为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本案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后为3012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朱 江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张凤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