攀枝花市天洪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某某、攀枝花市天洪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黔0502民初403号
原告:**,男,1975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涛(一般授权代理),系贵州创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甜(特别授权代理),系贵州创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攀枝花市天洪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510411660284248L,住所地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仁和街402#。
法定代表人:崔天洪,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中建四局第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520103053301448D,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阳关大道麒龙商务港A地快第二幢26层1-20号。
法定代表人:龙涛,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男,1971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仁和街402#。
被告:王斌,男,1969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仁和街402#。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攀枝花市天洪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中建四局第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王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22年1月24日向本院递交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该撤诉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5378.00元,减半收取后为人民币7689.00元,由原告**承担,剩余人民币7689.00元,由原告**自行退回。
审 判 长  朱 江
人民陪审员  王万文
人民陪审员  向云彪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四日
法官 助理  杨 杰
书 记 员  王新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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