攀枝花市天洪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某某、攀枝花市天洪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0403执39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女,1963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

被执行人:攀枝花市天洪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攀枝花市仁和区仁和街4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411660284248L。

法定代表人:崔天洪,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攀枝花市天洪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川0403民初11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4月25日向本院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川0403执398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陈 亮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唐萌萌

书 记 员  韩科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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