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0403执39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女,1963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
被执行人:攀枝花市天洪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攀枝花市仁和区仁和街4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411660284248L。
法定代表人:崔天洪,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攀枝花市天洪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川0403民初11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4月25日向本院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川0403执398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陈 亮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唐萌萌
书 记 员 韩科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