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411民初675号
原告:***,男,1982年3月7日出生,彝族,住四川省盐边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丽华,云南段志恒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
被告:攀枝花市天洪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攀枝花市仁和区仁和街4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411660284248L。
法定代表人:崔天洪,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雯铭,四川川滇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世明,四川川滇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
被告:中国十九冶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攀枝花市炳草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400204350723Y。
法定代表人:潘必义,公司经理。
被告:攀枝花市逸东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攀枝花市东区望江街三村24-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400786671606L。
法定代表人:罗银珍。
第三人:朱明金,男,1982年3月7日出生,彝族,住四川省盐边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攀枝花市天洪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中国十九冶集团有限公司、攀枝花市逸东商贸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3月28日追加朱明金为本案第三人。原告***于2021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不违背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诉讼费13,563元,减半收取计6,782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琳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 沙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