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411民初680号
原告:***,男,1993年4月18日出生,彝族,住四川省盐边县。
被告:攀枝花市天洪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攀枝花市仁和区仁和街4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411660284248L。
法定代表人:崔天洪,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中国十九冶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攀枝花市炳草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400204350723Y。
法定代表人:潘必义,董事长。
被告:攀枝花市逸东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攀枝花市东区望江街三村24-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400786671606L。
法定代表人:罗银珍。
被告:朱明金,男,1972年6月18日出生,彝族,住四川省盐边县。
第三人:攀枝花银泰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攀枝花市仁和区攀枝花大道南段999号1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4000560939716。
法定代表人:王立勇,执行董事。
原告***诉被告攀枝花市天洪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中国十九冶集团有限公司、攀枝花市逸东商贸有限公司、朱明金及第三人攀枝花银泰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本院于2021年3月3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李琳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沙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