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0403民初651号
原告:攀枝花市明有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川滇林产品交易市场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403560712831A。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森焱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104200610658348,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森焱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104200010556082,特别授权。
被告:攀枝花市天洪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仁和街4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411660284248L。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男,汉族,住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
原告攀枝花市明有工贸有限公司与被告攀枝花市天洪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1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攀枝花市明有工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杜 莉
二〇二二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