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犇皕俊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犇皕俊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四川大美阳光旅游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什邡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川0682执76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四川犇皕俊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竹市。
法定代表人:曾均,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兰玉明,四川华敏(德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四川大美阳光旅游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什邡市。
法定代表人:潘光恒,该公司经理。
四川犇皕俊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四川大美阳光旅游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四川省什邡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川0682民初215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8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被执行人四川大美阳光旅游文化发展有限公司需支付申请执行人四川犇皕俊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714,419.55元、鉴定费68,210元、诉讼费用19,230元。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传统查控方式查明被执行人四川大美阳光旅游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暂无银行存款、不动产、证券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四川犇皕俊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欧阳大伟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谭 渤 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