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犇皕俊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犇皕俊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四川大美阳光旅游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什邡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川0682执768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犇皕俊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绵竹市。
法定代表人:曾均,系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兰玉明,四川华敏(德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四川大美阳光旅游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什邡市。
法定代表人:潘文化。
本院在执行四川犇皕俊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四川大美阳光旅游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四川省什邡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川0682民初215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查,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权利人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四川大美阳光旅游文化发展有限公司银行存款816,836.55元,或扣留、提取其相应金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欧阳大伟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秦  椒
书 记 员 汪  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