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犇皕俊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犇皕俊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委托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绵竹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川0683执562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四川犇皕俊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绵竹市剑南镇大南路中段东侧恒丰南轩雅居13栋1层7、8号。
法定代表人:曾均。
委托诉讼代理人:兰玉明,四川华敏(德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1965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
申请执行人四川犇皕俊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依据本院作出(2021)川0683民初1146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10日作出(2022)川0683执562号执行裁定书,裁定:一、被执行人***应在(2022)川0683执562号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内履行指定的义务;二、拒不履行的,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07,687.00元或扣留、提取其同等数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现因被执行人与申请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申请执行人申请解除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网络资金等全部财产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执行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名下价值107,687.00元的财产的查封、扣押及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何平
二〇二二年八月九日
法官助理 王杰
书 记 员 丁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