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犇皕俊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犇皕俊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委托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绵竹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川0683执56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四川犇皕俊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绵竹市剑南镇大南路中段东侧恒丰南轩雅居13栋1层7、8号。
法定代表人:曾均。
委托诉讼代理人:兰玉明,四川华敏(德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1965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
申请执行人四川犇皕俊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1)川0683民初114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赔偿款100,000.00元。被执行人另应向申请执行人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承担执行申请费。
本院于2022年5月10日立案后,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其他法律文书。后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和解协议:1.被执行人***共欠申请执行人四川犇皕俊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赔偿款100,00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申请执行人四川犇皕俊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自愿放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四川犇皕俊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100000.00元,此款被执行人***已向人民法院缴纳30000.00元,(该款本院将支付至申请执行人账户),剩余70000.00元,被执行人***定于2022年10月30日前支付20000.00元;2022年12月30日前支付20000.00元;2023年6月30日前支付30000.00元;2.本案执行申请费1400.00元,由被执行人***承担。达成和解协议后,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次强制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2)川0683执562号案件的执行。
如被执行人未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在和解协议约定的分期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两年内提出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未履行部分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何平
二〇二二年八月八日
法官助理 王杰
书 记 员 丁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