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犇皕俊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四川犇皕俊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绵竹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0683民初753号
原告:***,男,1985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绵竹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苟石斌,四川贞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邱彬,四川贞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犇皕俊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6833562330407,住所地四川省绵竹市剑南镇大南路中段东侧恒丰南轩雅居13栋1层7、8号。
法定代表人:曾均,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兰玉明,四川华敏(德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成碧,四川华敏(德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1971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什邡市。
被告:四川大美阳光旅游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统一社会
信用代码91510682MA62302X9T,住所地四川省什邡市蓥华镇竹溪村十六组。
法定代表人:潘光恒。
原告***与被告四川犇皕俊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四川大美阳光旅游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5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撤诉,其行为属在法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且无规避法律之处,符合撤诉法定条件,本院准许撤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1136元,减半收取计568元,由***负担。
审 判 员 何平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日
法官助理 王杰
书 记 员 范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