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什邡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682民初2225号
原告:四川犇皕俊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竹市剑南镇大南路中段东侧恒丰南轩雅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6833562330407。
法定代表人:曾均,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兰玉明,四川华敏(德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78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增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虞婷,四川明炬(什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71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虞婷,四川明炬(什邡)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四川大美阳光旅游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四川省什邡市蓥华镇竹溪村**,会信用代码91510682MA62302X9T。
法定代表人:潘光恒,职务不详。
委托诉讼代理人:隆俊,四川明炬(什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四川犇皕俊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第三人四川大美阳光旅游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30日立案。原告四川犇皕俊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犇皕俊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650元,由原告四川犇皕俊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邓雪梅
人民陪审员 申振华
人民陪审员 孙昌平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何庆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