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博远建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罗建刚、四川博远建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罗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7)川0626民初545号
原告:***,男,1963年8月15日出生,汉族,务农,住四川省仁寿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童银,四川清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罗建刚,男,1969年3月17日出生,汉族,务农,住四川省眉山市彭山区江口镇土桥村4组。
被告:四川博远建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裴城路69号1栋2单元6层1号。
法定代表人:刘桂金,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罗建刚、四川博远建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远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童银,被告罗建刚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博远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工程诚信金50000元,以及占用资金利息(从2016年1月28日起至退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率计算);2.判令二被告承担连带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罗建刚系挂靠被告博远公司的个人,2016年1月28日被告罗建刚代表博远公司与原告签订了四川震林每日光伏《蔬菜大棚承建分包合同》,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向被告罗建刚交纳了5万元诚信金,并约定原告进场施工后再缴纳5万元,但至今原告仍未进场,原告向二被告多次催要诚信金均无果,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博远公司既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也未提交证据。
被告罗建刚答辩称,自己确实收了5万元,但是原告未进场的原因是因为四川震林每日光伏出了问题,导致工程暂停不能施工。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被告博远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被告罗建刚的身份信息,《蔬菜大棚承建分包合同》,收条原件,承诺书,授权委托书。对以上证据,被告罗建刚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经审理查明如下法律事实:2015年12月16日,被告博远公司向被告罗建刚出具了授权委托书,载明以博远公司名义签署、澄清、说明等关于四川震林每日光伏蔬菜大棚建设合同相关事宜,其法律后果由博远公司承担。2015年12月25日,罗建刚向博远公司签署个人挂靠承诺书。2016年1月28日,原告***和被告罗建刚签订了《蔬菜大棚承建分包合同》,同日,被告罗建刚按合同约定收取了原告支付的50000元诚信金。
另查明,《蔬菜大棚承建分包合同》并无博远公司签字或盖章。
本院认为: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相关规定,被告罗建刚将四川震林每日光伏蔬菜大棚建设工程再分包给原告,属于违法分包行为。承包人违法分包建设工程的,合同无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合同无效,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并根据过错进行赔偿。原告请求返还50000元保证金及资金占用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由于《蔬菜大棚承建分包合同》属原告与被告罗建刚个人之间签定的合同,并未以公司名义签定,故原告要求博远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请,本院不予支持。博远公司允许个人挂靠,对酿成本案纠纷,应负一定责任,对此应负担相应的诉讼费用。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四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罗建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返还原告***诚信金50000元及支付资金占用利息(从2016年1月28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25元,被告四川博远建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57元,被告罗建刚负担36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杨 军

二〇一七年六月六日
书记员 谢海燕
附:相关法律法规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七十八条本条例所称肢解发包,是指建设单位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设工程分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不同的承包单位的行为。本条例所称违法分包,是指下列行为:(一)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的;(二)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中未有约定,又未经建设单位认可,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部分建设工程交由其他单位完成的;(三)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四)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建设工程再分包的。本条例所称转包,是指承包单位承包建设工程后,不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给他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其他单位承包的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四条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或者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行为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五十八条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