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华蓥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1681民初2051号
原告:华蓥市宏云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华蓥市新华大道金辉广场1幢6层1号。
法定代表人:杜列芳,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万玲,四川明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卫民,四川明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晨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址地:四川省宜宾市徐州区柏溪镇少娥路一幢1-2层9号。
法定代表人:蒲思羽,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恒,四川天府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珞凌,四川天府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华蓥市宏云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云租赁公司)与被告四川晨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晨竣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3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宏云租赁公司于2019年1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宏云租赁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华蓥市宏云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85元,由原告华蓥市宏云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李学科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聂 蕾
书 记 员 左 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