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晨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与某某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阆中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1381民初3932号

原告:***,男,1965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阆中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从明,阆中市江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女,1989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阆中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从明,阆中市江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67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阆中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苟桂华,四川源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晨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柏溪街道少娥路******。

法定代表人:蒲思羽。

委托诉讼代理人:苟桂华,四川源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罗国卷,男,1954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阆中市。

第三人:罗文举,男,1963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阆中市。

原告***、***与被告***、罗国卷、四川晨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罗文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0年1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罗国卷、四川晨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及第三人罗文举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罗国卷、四川晨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及第三人罗文举的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罗国卷、四川晨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及第三人罗文举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0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刘俊贤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王 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