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13民辖终9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晨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柏溪街道少娥路1幢1-2层9号。
法定代表人:蒲思羽。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0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部县。
原审被告:何均,男,1986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南部县。
上诉人四川晨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何均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2020)川1321民初375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四川晨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上诉称,原审法院定性案由明显错误,该案应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分包合同纠纷。2018年8月10日,何均与***签订了《基础灌注桩施工劳务合同》,双方约定***组建团队承担该项目基础钻孔灌注桩工程施工事宜。由此可见,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分包合同,不是普通合同,应当适用专属管辖,由营山县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结合***和何均签订的《基础灌注桩施工劳务合同》纠纷内容来看,应当属于在履行劳务合同过程中产生的纠纷,二劳务合同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范畴,应当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不动产纠纷专属管辖的规定。故上诉人四川晨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请求成立,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2020)川1321民初3755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由四川省营山县人民法院管辖。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任勇旗
审判员 杨若朗
审判员 刘春莲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 潘丹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