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1302民初7756号
原告:**,女,1986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仪陇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龙,男,系原告之夫。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炜明,南充市天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四川晨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柏溪镇少娥路1幢1-2层9号。
法定代表人:蒲思羽,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宏,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男,1975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立耀,南充市顺庆区锦程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与被告四川晨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5日立案。**于2019年1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324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刘先平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杨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