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晨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某某与被告四川晨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1302民初7756号

原告:**,女,1986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仪陇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龙,男,系原告之夫。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炜明,南充市天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四川晨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柏溪镇少娥路1幢1-2层9号。

法定代表人:蒲思羽,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宏,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男,1975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立耀,南充市顺庆区锦程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与被告四川晨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5日立案。**于2019年1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324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刘先平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杨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