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16民终200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女,汉族,1985年11月1日出生,初中文化,农村居民,住四川省岳池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泽强,四川天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汉族,1965年11月11日出生,初中文化,农村居民,住四川省武胜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建伟,四川明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苟明星,四川明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蒋启辉,曾用名蒋辉,男,汉族,1988年6月23日出生,初中文化,农村居民,住四川省岳池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晨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宜宾市宜宾县柏溪镇少娥路1幢1-2层9号。
法定代表人:蒲思羽,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恒,四川天府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珞凌,四川天府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蒋启辉、四川晨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华蓥市人民法院(2019)川1681民初11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11月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合议庭做工作,**于2019年1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2340元,减半收取1170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谭 昀
审 判 员 吴丽华
审 判 员 王 敏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日
法官助理 刘超超
书 记 员 张凌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