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522民初4964号
原告:泸州远信贵和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泸州市合江县五通镇文化街127号政府底楼办公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02MA6AWE9H67。
法定代表人:曾远贵,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刁霄霏,四川拥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合江县虎头镇堰坝场市场2幢楼第1、2间门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510522MA6222GP23。
法定代表人:赵益川,总经理。
原告泸州远信贵和商贸有限公司与四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日立案。原告泸州远信贵和商贸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泸州远信贵和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丁剑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九日
法官助理 李单
书 记 员 陈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