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
协 助 执 行 通 知 书
(2021)川0503执保219号之一
泸州市纳溪区建管中心:
关于申请人泸州市纳溪区玉帛建材经营部与被申请人四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川0503民初2657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请协助执行以下事项:
一、冻结、扣押被申请人四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你处的工程款220000元。
二、上述款项在冻结、扣押期间,未经本院生效法律文书确认,不得擅自支付、挪用,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二日
附:(2021)川0503民初2657号民事裁定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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