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程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泸州合江县宏鑫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四川程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522财保193号
申请人:泸州合江县宏鑫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地址:合江县合江镇明家坝村八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22678350573E。
法定代表人:白成林,总经理。
被申请人:四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地址:合江县虎头镇堰坝场市场2幢楼第1、2间门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22MA6222GP23。
法定代表人:赵益川。
申请人泸州合江县宏鑫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根据已经生效的合江县人民法院(2021)川0522民初3696号民事调解书,于2021年11月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本院依职权对被申请人四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价值529643.5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院(2021)川0522民初369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生效,为避免当事人转移财产,使调解难以执行,本案有必要依职权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或冻结)被申请人四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价值529643.5元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傅德平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日
书记员  田 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