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川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四川川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黎源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长宁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川1524民初333号
原告:高洪均,男,1972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长宁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竹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竹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川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筠连县筠连镇河滨路二桥上侧。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83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
原告高洪均与被告四川川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7日立案。原告高洪均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高洪均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二○一九年三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