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川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泸州合江县宏鑫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四川川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0522民初2853号
原告:泸州合江县宏鑫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合江县合江镇明家坝村八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22678350573E。
法定代表人:白成林,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智明,四川明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豪,四川明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川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筠连县筠连镇河滨路二桥上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5272092504142。
法定代表人:何彦川。
被告:四川川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江分公司,营业场所:四川省泸州市合江县榕右乡建设路48号3-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22MA6999691K。
法定代表人:袁兴桃。
本院在审理原告泸州合江县宏鑫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川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四川川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江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泸州合江县宏鑫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泸州合江县宏鑫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泸州合江县宏鑫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元,减半取计10元,由原告泸州合江县宏鑫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王江洪
二〇二二年七月六日
法官助理 田 华
书 记 员 刘 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