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川0603民初1452号
原告:***,男,汉族,1968年11月3日出生,住四川省罗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联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创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3094853252。
法定代表人:张政,总经理。
被告:德阳市旌阳区德阳通江学校,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
法定代表人:钱斌,校长。
原告***与被告四川创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德阳市旌阳区德阳通江学校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24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本案征收案件受理费2274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赵林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