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创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泸州朱源素实业有限公司、四川创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川0503财保25号
申请人:泸州朱源素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泸州市江阳区况场街道圣水街5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02MA630PN3X0。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贤辩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申请人:四川创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黃门街36号1幢4层40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3094853252。
法定代表人:张政,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泸州朱源素实业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1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四川创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泸州市纳溪区的工程应收款或中信银行成都分行账号74×××67采取保全措施,保全金额为180000元。案外人**、税利自愿以共同共有的位于江阳区房屋【川(2019)泸州市不动产权第0103644号】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泸州朱源素实业有限公司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被申请人四川创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泸州市纳溪区的工程应收款或中信银行成都分行账号74×××67采取查封、冻结、扣押的保全措施,保全金额为180000元。【以实际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为准,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期限届满前,当事人应当向本院提出继续保全措施申请,否则,后果自负。】;
二、因保全有误给被申请人造成的经济损失,由申请人泸州朱源素实业有限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案件申请费1420元,由申请人泸州朱源素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韵
书记员钱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