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川0503民初2175号
原告:泸州朱源素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泸州市江阳区况场街道圣水街5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02MA630PN3X0。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贤辩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四川创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黃门街36号1幢4层40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3094853252。
法定代表人:张政,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生于1982年4月10日,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公司员工)。
原告泸州朱源素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创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3日立案。原告泸州朱源素实业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本案约定在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管辖,该约定未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申请撤诉,其撤诉申请,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利益,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泸州朱源素实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666元,减半收取1833元,由原告泸州朱源素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韵
书记员钱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