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创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泸州朱源素实业有限公司、四川创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

协 助 执 行 通 知 书

(2020)川0503执保91号

泸州市纳溪区合面镇人民政府:

关于申请人泸州***实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四川创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泸州***实业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请协助执行以下事项:

扣留四川创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泸州市纳溪区合面镇人民政府应领工程款180000元。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日

附:(2020)川0503财保25号民事裁定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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