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创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广安市达利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四川创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川1602民初6576号
原告:广安市达利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西溪路135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舟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舟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四川创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36号1幢4层403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1990年2月18日出生,住四川省剑阁县,系公司员工。
原告广安市达利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创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2日立案。原告广安市达利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安市达利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安市达利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的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广安市达利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