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天全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川1825民初406号
原告:***,女,1970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天全县。
被告:四川创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黉门街36号1幢4层403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83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址:四川省天全县。
被告:**,男,1987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天全县。
原告***与被告四川创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25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3月7日,以被告四川创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其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三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