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116民初6803号
原告:济南鲁能开源铁塔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莱芜区高新区棋山路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2006781278657。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吏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德华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迎宾大道455-22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6005821719842。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5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岳池县*****村4组8号,公民身份号码:5116211985********,系公司职工及该项目施工负责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济南鲁能开源铁塔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德华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济南鲁能开源铁塔有限公司于2023年8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四川德华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济南鲁能开源铁塔有限公司撤回对四川德华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6251元减半收取8126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济南鲁能开源铁塔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八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