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德华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青海成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四川德华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挂靠经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海东市乐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青0202民初3061号 原告:青海成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五四西路84号1号楼1**105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0103310899998D。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青海夏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德华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迎宾大道455-22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6005821719842。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圣梓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青海成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下称成潞公司)与被告四川德华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下称德华公司)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8月24日立案。 原告成潞公司诉称,一、判决被告返还工程款6972642元;二、判决被告支付延迟付款利息495057元(2021年7月9日-2023年7月8日);三、判决被告按同期银行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55%支付从2023年7月9日起至付清工程款之日止的利息;四、判决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7年7月27日,原告就以被告名义承揽中广核乐都30MWP光伏并网发电项目升压站及送出工程项目与被告达成挂靠意向书,双方约定管理费为2%,被告同意原告以其名义投标中广核乐都30MWP光伏并网发电升压站及送出工程项目。2017年10月,被告中标并与项目业主中广核新能源(乐都)有限公司签订《中广核乐都30MWP光伏并网发电项目升压站及送出工程设计施工总承包施工合同》约定:签约合同价为17428102元。被告按工程要求成立项目部,任命原告员工成浩为项目部经理,负责组织施工、现场管理和工程款结算等全部事宜,2017年12月31日该项目投入运行并网发电。2019年3月25日,经原告与中广核新能源(乐都)有限公司多次协商工程款结算事宜后,被告与中广核公司签订《中广核乐都30MWP光伏并网发电项目升压站及送出工程设计施工总承包谈判协议》,协议约定在原合同价基础上一次性追加工程价款6245407.1元,追加后的项目总工程价款为23673509元。截至2021年4月9日,中广核新能源(乐都)公司将工程款全部给被告结清,被告支付劳务费、材料费、税金等费用后,应将剩余工程款6972642元全部转付给原告,但被告至今未付。原告与被告系挂靠关系,原告系涉案工程项目的实际施工人,已经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青01民终2929号《民事判决书》所认定,被告无权主张工程款也无权收取管理费。原告作为工程项目的实际施工人,主张的工程款的权益受法律保护,被告恶意延迟支付工程款给原告造成较大经济损失,应承担延迟付款的利息损失。 被告德华公司在答辩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应属于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管辖。理由为:首先,本案是挂靠经营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被告即申请人住所地在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其次,案涉挂靠合同的签订、纠纷处理及双方之间的挂靠款项财务结算等合同义务均在申请人公司处履行,根据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原则,本案也应由广安区人民法院管辖;第三,乐都区是德华公司与中广核新能源(乐都)有限公司之间的合同履行地,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该地非成潞公司与中广核新能源(乐都)有限公司之间的合同履行地,德华公司与成潞公司之间是挂靠合同而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履行地应为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原告成潞公司在起诉状中陈述的事实及提交的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青01民终2929号民事判决书,并结合被告德华公司提出管辖权异议的理由,本案系挂靠人与被挂靠人之间因履行挂靠协议所发生的争议,原告成潞公司与被告德华公司之间为挂靠经营合同关系,故本案为挂靠经营合同纠纷。挂靠经营合同纠纷非专属管辖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应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被告德华公司住所地为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德华公司提出合同签订及履行均在德华公司进行,故德华公司的管辖异议理由成立,本案应由被告德华公司住所地即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第一百三十条之、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被告四川德华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青海省海东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郑长翯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九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韩 杰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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