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114财保350号
申请人:四川德华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迎宾大道455-226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百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山东益通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肥城市孙伯大街34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申请人四川德华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东益通安装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3年7月1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山东益通安装有限公司银行存款、微信、支付宝11000000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以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险单(保险金额11000000元)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四川德华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东益通安装有限公司银行存款、微信、支付宝11000000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李 舰
二〇二三年七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周 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