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鼎聚城建筑有限公司

某某与四川鼎聚城建筑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丹棱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川1424民初36号
原告:***,男,汉族,1968年4月16日出生,住四川省丹棱县。
被告:四川鼎聚城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丹棱县丹棱镇小南街39号。
法定代表人:付敏,公司总经理。
原告*行军与被告四川鼎聚城建筑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8日立案后,原告于2020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行军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行军撤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计4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行军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