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鼎聚城建筑有限公司

某某、文秀容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川14民终95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5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
上诉人(原审原告):文秀容,女,1963年11月11日出生,住四川省丹棱县。
二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邱剑,四川明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鼎聚城建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424MA62J1U31J,住所地:丹棱县丹棱镇小南街39号。
法定代表人:付敏,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万正友,男,1971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丹棱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文加政,男,1969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丹棱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车伟,男,1993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洪雅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洪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XX,男,1994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洪雅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勤,洪雅县洪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95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洪雅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家全,洪雅县洪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文秀容因与被上诉人四川鼎聚城建筑有限公司、万正友、文加政、车伟、XX、***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丹棱县人民法院(2018)川1424民初28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文秀容于2018年8月21日向本院递交了《撤诉申请书》,自愿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文秀容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1079元,减半收取5539.50元,由上诉人***、文秀容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覃棱
审判员*敏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