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安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川2021执19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四川东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安岳县石桥铺石桥村一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20215727682423。
法定代表人:田能书,总经理。
被执行人:中城投集团第三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永川区渝西大道西段4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202801260M。
法定代表人:韩凤伟。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四川东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城投集团第三工程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安岳县人民法院(2019)川2021民初4069号民事判决书,于2020年1月20日向被执行人中城投集团第三工程局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中城投集团第三工程局有限公司履行向申请执行人给付货款25740元及支付违约金9317.88元和申请执行人垫交的案件受理费354元的义务,并负担案件执行费291元。但被执行人中城投集团第三工程局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过程中,经查询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和执行司法查控系统,被执行人中城投集团第三工程局有限公司在金融部门无存款信息、在不动产登记中心有不动产登记信息、在车辆管理部门有车辆登记信息、无证券持有信息,在工商管理部门有工商注册登记信息。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所有的北京现代牌小轿车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2年,因该车辆未被本院实际控制,暂不具备处置条件。因本案执行标的较小,故本院对被执行人名下的房屋未再采取执行措施。经被执行人中城投集团第三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基层组织证实,被执行人中城投集团第三工程局有限公司中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安德其本案执行情况和财产调查结果,申请执行人安德其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中城投集团第三工程局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刘盛彬
审 判 员 康晓春
审 判 员 李 勇
二〇二〇年六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唐述龙
书 记 员 杨林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