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东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东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中城投集团第三工程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安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川2021执193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东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安岳县石桥铺石桥村一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20215727682423。
法定代表人:田能书,总经理。
被执行人:中城投集团第三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永川区渝西大道西段4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202801260M。
法定代表人:韩凤伟。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四川东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城投集团第三工程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中城投集团第三工程局有限公司在车辆管理部门有车辆登记信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中城投集团第三工程局有限公司所有的北京现代牌小轿车一辆,查封期限为2年。
二、被执行人中城投集团第三工程局有限公司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中城投集团第三工程局有限公司可以使用被查封财产;因被执行人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
三、如需要续行查封的,申请执行人四川东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须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逾期未提出续行查封申请导致查封措施自动失效的,由申请执行人四川东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自行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长 刘盛彬
审 判 员 康晓春
审 判 员 李 勇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唐述龙
书 记 员 杨林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