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东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中铁十七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四川雨田行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安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2021民初7003号
原告:四川东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安岳县石桥铺镇。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尚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铁十七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四川雨田行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青义镇兴龙街。
原告四川东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十七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四川雨田行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5日立案。原告四川东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四川东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马 茜
书 记 员 石 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