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富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富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云南昆华混凝土有限公司等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昆明市晋宁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云0122民初2048号
原告:四川富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621MA62B1HN9Y。
法定代表人:杨兵,系该公司总经理。
住所地:四川省广安市岳池县。
委托代理人:卢小红,云南段志恒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云南昆华混凝土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22582381375W。
法定代表人:魏培荣。
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晋宁区。
委托代理人徐贯中,北京市中伦文德(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第三人:昆明九方永信企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22075292300A。
法定代表人:蒋先兵。(未到庭)
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晋宁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富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云南昆华混凝土有限公司、第三人昆明九方永信企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四川富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交撤回对被告云南昆华混凝土有限公司、第三人昆明九方永信企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诉讼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富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利益,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四川富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云南昆华混凝土有限公司、第三人昆明九方永信企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6678.00元,减半收取3339.00元,退还原告四川富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审判员  徐向林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普 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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