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富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富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云南昆华混凝土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昆明市晋宁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云0122财保127号
申请人:四川富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621MA62B1HN9Y。
住所:四川省广安市岳池县九龙镇师范街100号。
法定代表人:杨兵。
委托代理人:卢小红,云南段志恒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申请人:云南昆华混凝土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22582381375W。
法定代表人:魏培荣。
住所:云南省昆明市晋宁区昆阳街道办事处古城西大竹箐。
四川富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云南昆华混凝土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四川富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云南昆华混凝土有限公司价值658471.1元的财产进行查封、冻结、扣押。申请人四川富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云南分公司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四川富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扣押被申请人云南昆华混凝土有限公司价值658471.1元的财产(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冻结之日起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查封、扣押之日起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之日起三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鹿 俊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
书记员 张愿超